A、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应当视为新要约
B、要约一旦生效,则要约人的撤回权归于消灭
C、无论相对人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要约只要被拒绝,即发生要约消灭的法律效力
D、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没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要约自动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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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答案] C[评析] 考查要点是要约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结合该条法律规定,A项和 D项表述正确。要约一旦生效,要约的撤回权和撤销权都归于消灭,因此,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1项的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但要注意,合同法规定的此类情形针对的是特定人的拒绝要约,对不特定的人所作的要约,如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并不因特定受要约人的表示拒绝而消灭。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