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确认物权请求权。因财产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占的,所有人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有权人在其财产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时,可以请求相对人消除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财产权遭受妨害的,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动产或不动产遭受损毁时,权利人可以主张该权利。
(5)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财产权受到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相对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公民遇到财产纠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一种或几种以上权利。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害公民自由权利,代议制民主理论家提出( )等原则,限制公共权力,还主张通过分权与制衡,实现公共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
公民因其财产权利受到刑事机关损害的,有权提起刑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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