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男,是某市一家国有亏损企业的职工。2000年10月,古某通过企业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审批退休,理由是自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工作,而且年龄已满5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区劳动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古某尽管身体有病,但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因此,不予批准古某的退休申请。古某对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省劳动保障厅经审查,告知古某应该到其所在区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古某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不予批准古某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古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法院判决市劳动保障局改变其决定。请问古某能否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原因是什么?
古某不能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因为,市劳动保障局决定维持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古某只能依法起诉区劳动保障局。
近日,家住江海市崇海区红旗街道跃进社区的王姐高兴地对前来检查工作的崇海区劳动保障局局长说:“自从8月份劳动保障协理员给我推荐了工作以后,我的生活踏实多了。”
王姐,户籍在江海市崇海区大柳树街道樱花社区,去年从市化工集团失业,丈夫长年患病,无劳动能力,儿子不满十岁,生活过得很艰难。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小李了解这一情况后,着手对其开展了就业援助。
经王姐本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按相关程序帮助她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确定她为就业援助对象。根据王姐的实际情况,协理员小李推荐她到红星社区从事保洁工作。
为使就业援助落到实处,协理员小李还定期对王姐进行回访,了解她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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