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曰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内容回答 66~70 问题。第 66 题 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
某化工公司为某跨国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为集团公司和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长期在海外总部工作,不负责化工公司的日常工作,化工公司总经理张某自2014年12月起一直因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张某生病期间由副总经理王某全面主持化工公司的工作,副总经理赵某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6年5月,该化工公司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根据《安全生产法》,针对该起事故,应当以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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