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高税国的母公司A,在二个低税国开设子公司,母公司A计划用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A的股息,在其他国家开设子公司。母公司A所在国税收很高,母公司A要设法避免缴纳过高的所得税,同时又要完成增开子公司的任务。分析案例中母公司A采取的避税手段和有关国家对此反映。
母公司A要设法避免缴纳过高的所得税,在一个避税地建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控制在外国的子公司,母公司A把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A的股权全部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母公司A就不用缴所得税了。
(1)开征预提所得税;
(2)制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3)利润存在不实的地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任何一方税务有权对此进行调整。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2013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2013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3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3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2013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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