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第一,责任主体。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失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主体即责任主体。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故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可能会发生分离。
第二,适用规则方式。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侵权的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故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特殊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为要件,故在归责上以不问过失为原则。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通常只是做概括规定其构成要件是统一的。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第四,举证方式。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方式。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
第五,免责事由。由于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方式和责任构成要件,因此,他们使用的抗辩事由也不同。
第六,类型不同。特殊侵权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行为的怎人和物件致害的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是对自己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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