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意欲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其拟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有关其出资方式部分的提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订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
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
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
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②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该企业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规定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但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且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说明理由。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3)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011年11月,甲国有企业拟利用德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有关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
(2)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7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800万美元。
(3)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4)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时,由乙公司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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