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在增值税中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1)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仅在备注栏注明,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后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后销售折让时,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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