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
2011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D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0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试分析: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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