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
(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
(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
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
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
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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