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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扶养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问答题
2022-01-02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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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扶养关系的发生。扶养关系的发生是指在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扶养权利义务的成立。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扶养关系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发生以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和存续为条件。父母子女间扶养义务的发生以父母子女身份的取得为基础条件,父母子女身份依出生、收养、实际扶养等法律事实形成。祖孙间和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发生以身份关系的存在和符合法律规定为条件。其条件一是义务人有负担能力;二是权利人确实需要扶养;三是权利人的第一顺序扶养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扶养能力。(2)扶养关系的变更。扶养关系的变更包括扶养义务人的变更、扶养程度的变更和扶养方式的变更。第一,扶养义务人的变更。如果仅有单一扶养义务人,在其生存期间且有扶养能力时就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在有多数扶养义务人时,扶养义务人的变更通常发生在前位顺序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扶养能力而权利人仍然需要接受扶养的情况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配偶互负扶养义务,配偶一方死亡或者没有扶养能力的,子女应当承担扶养责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扶养能力,未成年人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应当承担扶养责任。第二,扶养程度的变更。扶养程度是指扶养义务人应给予扶养权利人扶养的水平和标准。扶养的程度受权利人实际需要和义务人的经济状况的制约。因此,权利人实际需求和义务人负担能力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扶养程度的变更。第三,扶养方式的变更。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同居和不同居的转换。即双方共同生活者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变为分居生活,反之亦然。第二种是具体扶养方法的改变,比如由提供直接劳务变为提供劳务费用。第三种是费用给付方式的变更,比如由月度给付变为年度给付,或者由年度给付变为月度给付等等。不管方式如何变更,扶养的基本内容是不变的。(3)扶养关系的终止,即扶养权利义务的消灭。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因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发生特定法律事实而终止。这些法律事实包括:第一,扶养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解除。如夫妻离婚后,相互扶养的义务也随之终止;又如收养关系的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第二,扶养关系主体双方之间权利义务解除。比如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无法消灭,但是扶养的权利义务可以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依法解除。第三,扶养义务人扶养能力的消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条件之一就是被扶养人的父母“无力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义务的条件之一是被扶养人的子女“无力赡养”。


试题解析

标签: 婚姻法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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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下列选项中可被视为最密切联系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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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权益保障法均有兄弟姐妹间的扶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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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2、()3、();4、()。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弟、妹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则根据扶养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分不同,将扶养分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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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不能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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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在经济法中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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