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动产三分说
“动产三分”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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