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项目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买安置房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