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法律应该反映人民的意志,法律上具有效力的证据应具有效力的证据应具有确凿可靠的内容,而且有证据力的证据应享有法律上的有效形式,二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即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经查证具有真实性。对这样的证据,有三种不同观点:
(1)一律排除;
(2)证据可以采用,但应依法处理违法取证的人员;
(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对待。比如:对待实物证据与对待口头证据的方法是不同的。
上述三种意见对如何惩罚取证违法者各有理由,无法达成供识。
二、合法获取的证据,经实践证明有少数不具有真实性的内容,没有证据力,但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程序。也就是说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别仍未能排除那些不具备证据资格的假证据进入了证据范畴,享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上没有办法根除这一现象的发生。以上两个问题,分别从理论到实践上说明我们的理论研究在法律程序上尚有缺陷,对于假证据和非法证据无法杜绝。正因为如此,我们应面对现实,既要考虑保护人权,又要考虑维护程序,从而力求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 为之服务。
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
(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不能因噎废食,为了惩治违法者,而使真实的证据不能使用。
(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委依法严处;坚持按法律程序办案,坚决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度差,必须限制采用,严格审查,尽可能不采用,如必须采用,必须有充足、合理的材料证实其可靠性时,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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