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分类有别于证据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把刑事证据分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也分别把证据分为7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刑事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泪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