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
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互相检举、揭发,不能以一般的证人证言看待,但以下四种情况,可视为例外:
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证人证言;
2、司法机关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前案业已审结的被告人,在后案审理时出庭作证,可当做证人证言来对待;
3、因罪行互有牵连而并案审理的案件,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销赃犯、包庇犯、窝藏犯以及窝赃犯等人,揭发首犯、主犯、实行犯的罪行,一般也可按证人证言对待;
4、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已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揭发共同犯罪的案件事实,可按证人证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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