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委员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有关法律体现了普遍性原则,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 )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地居民,同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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