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一)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
(1)制宪权和修宪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实施权。全国人大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它包含对法律、法律性文件合宪性的审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党、社会团体、公民行为合宪性的审查;对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端的处理。
(3)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其他方面的职权。如组织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全力、对国家大事的决定权等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有权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是惟一有权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机构。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4)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5)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有:( )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的人选是( )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的人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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