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夏某提出了上诉。虽然夏某在判决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此,夏某提出了上诉。
周某未提出上诉。周某在判决宣判时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根据《适用意见》第178条,视为周某未提出上诉。
王某提出了上诉。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王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虽然法院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才收到其上诉状,不影响其提出上诉行为的成立。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