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与情势变迁原则之间的关系。
情势变迁原则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作为条约法中并存的两个原则,两者并不矛盾。
(1)因为,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所指的“条约”必须是以有效为前提。而所谓的“有效”,除了条约本身应是平等条约、不与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外,还必须有履行的实际可能。如果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造成了履行条约的实际不可能,那么有关当事国终止、修改、退出或停止施行该条约是合乎情理的。
(2)但是,由于情势变迁原则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缔约国往往凭主观意志决定,甚至滥用该原则。这不仅违反了该原则的初衷,也损害了条约的效力和权威。因此,《公约》在坚持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基础上,对情势变迁原则采取慎重的态度。
(3)这表明,在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基础,情势变迁原则是例外。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强调条约关系的稳定性,而情势变迁原则着眼于正义的价值,这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如完全不承认这一原则的适用,由于情势的根本变化,可能导致条约的一方当事国负担的义务过重而违背正义的事态发生。”晚近的国际司法实践也强调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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