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它不是适用于一时一事,而是可以对同类事件反复适用。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按准立法程序进行,且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等法律特征。 (4)不可诉性。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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