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与经营者集中的关系?
垄断协议与经营者集中都能达到减少企业之问竞争的目的,进而确保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之目标。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参与主体不同。经营者集中的主体主要为企业,而垄断协议的主体除企业之外,还有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自然人等非企业形式的市场主体。
2.当事双方内部关系不同。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虽然有着协调一致的协议或行为,但其仍然是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内部仍然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竞争关系:而参与集中的企业可通过合并由相互独立的主体变成为一个实体。
3.持续的时间长短不同。垄断协议通常只是为了某个阶段的共同利益在有限的时间内存续;而经营者集中的持续时间较长,特别是经营者合并为永久性的。
4.所受的法律规制不同。法律原则上不禁止企业合并,只是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大企业之问的合并予以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允许合并;针对垄断协议,法律原则上禁止,只是针对例外情况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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