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可以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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