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行政法法律部门和经济法法律部门
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两者的调整对象有交叉和重叠,调整方式也存在共同之处。过去理论上认为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其实两者的调整对象有较多交叉和重叠。因此划分行政法与经济法,应当从双方的调整方式来进行。行政法主要是以强行性干预为调整方式的,而经济法则是结合了私法的自行调节和公法的强行干预,形成政策平衡的独特调整方式。其特点在于:第一,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则是政策成份的增加或对公理成份的修正;第二,更多地运用法律上的政策性平衡来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第三,它是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即法律既对权利进行约束又对权力进行限制;第四,政策平衡不是以简单的主张为特点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协的平衡态度为特征的。现代经济法正符合上述特点。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由(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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