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经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的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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