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最初与外国人贸易是通过在广州设立“公行”来进行的。
《北京条约》中规定列强在东交民巷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包括:东交民巷不许中国人居住,不准设立中国衙署,其行政管理权与驻兵权完全属于列强,中国政府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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