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2日丝路重镇吐鲁番“撤地设市”,下辖()。
甲公司2015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16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完成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2014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
(1)租赁期开始日:2015年1月1日;
(2)租赁期: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共3年;
(3)租金支付:于每年年末支付100 000元;
(4)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每年20 000元的租金续租2年,即续租期为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估计租赁期届满时该项租赁资产每年的正常租金为8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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