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里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等级按照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至六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五至六级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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