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在毗连区有哪些权力?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沿海国在毗连区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的权力。沿海国可在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海洋由不同的海域组成,包括()等,船舶在不同的海域航行,其航行权不同。
Ⅰ.内海;Ⅱ.领海与毗连区;Ⅲ.国家管辖海域;Ⅳ.公海。
毗连区是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陆和领水内违反其()的法规,以及对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行使必要的惩治而设立的区域。
Ⅰ.海关;Ⅱ.财政;Ⅲ.移民;Ⅳ.卫生。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