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缺设备一台,账面原值30 000元,已计提折旧10 000元,在报经批准前企业应作会计分录的借方为( )。
2015年年末甲公司某些资产的资料如下:
(1)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00 000元,未计提坏账准备;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报告价值为400 000元,利润表中报告的当年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为30 000元。
(2)存货期末账面余额170 000元,存货跌价准备期末账面余额20 000元(其中,当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 000元)。
(3)A设备成本为200 000元,已提折旧40 000元(已在当年和以前期间抵扣),税法允许将剩余成本在未来期间予以抵扣;B设备系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取得的,按合并日公允价值90 000元作为取得成本并入账,该设备在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为85 000元,税法允许未来期间税前抵扣的折旧费为85 000元。
(4)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余额700 000元,累计摊销账面余额100 000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90 000元,资产负债表中的报告价值为510 000元。
(5)使用上述资产产生的收入以及处置利得都是应税项目。
根据上述资料,确定2015年年末各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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