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开放的格局是由四个层次组成的。
第一个层次是经济特区,现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等五个经济特区。突出一个“特”字,一是对外经济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二是对外商投资在税收上给予特殊的优惠;三是特区经济坚持几个“为主”,即建设资金以吸收和利用外资为主,经济成分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经济特区是对外的窗口和基地,要把经济特区办成“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二个层次是开放沿海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在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给予项目的审批权;外商投资给予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可设置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某些特殊的经济政策。
第三个层次是沿海经济开放区。从1985年—1988年,国务院先后确定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闽南三角洲、胶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为沿海经济开发区。
第四个层次是内地。
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层次是()
①沿海开放城市
②经济特区
③沿海经济开放区
④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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