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即根据政治和人事方面的需要。决定实行五权分立的五院制。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确定国民政府实行“()、()、司法、()、监察”五种治权。
20.五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和“权能分治”理论,在1928年10月成立的国民政府的主体和核心机构。其中位列五院之首,是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的是( )。
3、提出立法、司法、行政、考试和监察五权分立思想的是( ),他建立了五院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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