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是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哈特坚持分析法学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关系但没有必然联系。首先哈特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认为道德有以下四种特征:A重要性,法律与道德相比法律的重要性处于相对的低位。
B非有意改变,与法律规则的引入、改变或废止是有意识的不同,道德规范不能有意识的引入改变或撤销。
C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在法律中主观上的“非故意”往往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但在道德领域中,如果一个人能成功的证实他这样做是无意识的并且能够证明他已经尽力来防止该行为的发生,那他就可以免除道德责任。
D道德的强制形式不同于法律。法律的强制形式体罚或是不幸后果的威胁,而道德的强制形式还包括强烈的提醒和呼唤良知等。
其次,在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哈特的理论表现了向自然法靠拢,这体现在“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理论中。
A人的脆弱性,这构成了一切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B大体上的平等。是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
C有限的利他主义,人的利他范围是有限的,而侵犯的倾向是市场存在的,因此要对此加以限制,这使法律和道德有必要也有可能。
D有限的资源。因此需要社会某种最低限的财产权制度。
E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因此需要一种强制的制度促成人们自愿合作。
3、下列关于思想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说法最恰当的是( )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