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
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股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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