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中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试点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以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1、客户资质选择
总体来说,变额年金保险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期望一定投资收益的保险消费者。同时,变额年金保险的保险消费者需具备一定的保险、投资知识。
试点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通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的形式确保变额年金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消费者。
2、信息披露规范
试点方案中规定在试点期间,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比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链接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变额年金保险特有的产品特性——保证利益费用和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给付的条件,要求进行单独披露。
3、费用收取限制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保险公司费用结构及费用水平,试点方案严格限制了费用收取种类及上限。例如,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费用结构与上限参考了《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并仅可以额外收取一项保证利益费用,以弥补保险公司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所发生的成本。这些举措的目的是确保费用收取清晰、透明、合理。
4、对保证利益的定价限制
从技术层面看,对保证利益的定价取决于经济环境,需要依赖随机模拟,同时需要确定大量的经济和精算参数,试点中对定价未进行直接限制,但要求保险公司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进行定价,使得定价水平既可以涵盖保险公司在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所支出的成本,又能获得合理的利润边际,确保公司稳健持续的经营。
5、偿付能力保证
良好的偿付能力水平能够保证试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以最终确保保险公司能履行对保险消费者最低保证的承诺。
在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试点申请条件中,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也做出了明确限制。例如:保险公司若申请试点变额年金保险,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水平处于充足Ⅱ类的条件。二是销售额度上,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4倍。三是准备金上,要求提取保证利益准备金,并针对保证利益准备金制定了严格的提取方法,确保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坚实基础。
保险营销是以“无形的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系列活动。因此,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心态、甚至仪表仪态都会影响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衡量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诚实守信的标准是():①不虚假承诺;②不夸大保单收益;③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④可以按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向客户宣传保单的预期收益。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