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销售额征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未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