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由于被告人刘某贪污数额小,积极退赃并有揭发其他犯罪的立功表现,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做出后,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某区人民法院遂决定暂不释放在押的被告人刘某,待二审终结后再行定夺。本案中的区人民法院所做的暂不释放被告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本案中的区人民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这一规定,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做出后,尽管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依法提出了上诉或抗诉.也应将在押被告人立即释放。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及时恢复已被宣告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的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判决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王某。只有二审法院变更了一审裁判,对被告人改处拘役、徒刑后,才应根据二审裁判再行将被告人予以收押执行。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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