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下列案件中,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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