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主要包括: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或者代理人,作为该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代表。
2、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国务院规定了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且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设立程序主要包括: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我国立法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采取核准主义原则,所以外国公司欲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我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出设立申请的申请人应为外国公司。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对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有的国家立法上采取与本国公司分支机构相同的原则。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经审批、获得批准后,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设立登记。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的效力。
(1)规制性效力,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在核准的范围内,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2)公示性效力,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登记后,才能就其登记的事项,主张与第三人对抗,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没有登记或登记不实的事项,不得主张与第三人相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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