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人类社会的犯罪的社会根源?
在西方犯罪学著作中,对犯罪原因通常不作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因而不会专门研究犯罪的社会根源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犯罪原因理论通常对犯罪的原因与条件进行区分,犯罪学在我国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始于80年代初。文革前,我国对犯罪原因的认识长期停留在阶级斗争思维模式中,阶级斗争罪因一元论是当时唯一的罪因理论,私有制是唯一的犯罪根源理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犯罪根源研究中,影响较大的观点主要有生产方式根源论和本能异化论。生产方式根源论主要是针对传统的阶级斗争罪因论和私有制根源论提出来的。其一是从犯罪根源的作用范围来否定私有制是犯罪的社会根源,其二是从因果关系角度来否定私有制是犯罪的社会根源。
本能异化论认为犯罪的本源取决于人类依从本能的行为与社会理性的冲突之中。该论认为,造成个人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冲突以及产生越轨的根源在于两大差异;其一是人与人之间在生理、心理素质上的差异,其二是个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社会提供的精神和物质产品的满足度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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