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后,如果发现或认为自诉人是被他人强迫、威吓等原因,非自愿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3.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即有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以提起公诉的),又有自诉案件(被害人已同时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 )是指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并依据法律,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罪轻还是罪重,应否受到刑事处罚和判处什么刑罚作出书面处理结论的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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