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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