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商标注册国法律。这是在商标权的取得上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其理由是,商标的取得即已注册或登记在先为原则。商标权应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目前这一原则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只是在有条约规定的有限范围内,也考虑最初申请注册国的有关规定。
(2)适用使用国法律。这一原则为在商标的取得上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所采用。
(3)适用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国的法律。该原则认为,商标申请者实际上多数为工商企业单位,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在哪国,即应以该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商标权。如果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在外国,商标在外国登记,又在本国注册的,本国承认其商标权,仅是对其在外国所取得的既得权的承认。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很难施行,因为这一原则有悖于各国商标及商标法独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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