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即适用出版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国家的法律。《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不赞成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因此它在实践中很难施行。
(2)适用作品保护国法。即适用被请求对某国作品给予域外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前述两公约倾向于这一原则。但是,这一法律适用原则不宜适用于解决与作者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与国籍联系较为密切的问题。
(3)兼采作品来源国法和作品保护国法。即对权利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来源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的保护国法。这种法律适用原则已为前述两公约和英国、美国等国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
(4)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这种主张受到了批评,因为涉外著作权关系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是否给予外国作品以有效的法律保护,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只能由国家来作出,个人无权选择法律。
(5)从实践来看,对著作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都不是单一的法律适用原则,而是多元主义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为:对有关著作权实质内容方面的问题,多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若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低于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著作权的某些内容,在一定情况下,也可适用作品的最初发表地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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