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当事国如何求助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一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表示其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争端发生后签订特别协定;
(2)争端发生前所签条约中含有交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
(3)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规约》“任择条款”(第36条第2项)。
(4)实践中,国际法院还存在一种应诉管辖又译“授予法院的扩大管辖权”)制度,此制度也称“默示接受管辖原则”。它指的是当事国一方事先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择条款,争端发生后两国也没有签订特别协定,但一方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起诉,被告国应诉,这样就构成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管辖的方式,国际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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