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航前或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适用于下列。①承运人;②船长及船员和其他雇佣人;③承运人的独立合同人().
船长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确认()。
Ⅰ.船舶适航;
Ⅱ.货舱适货;
Ⅲ.船员适任;
Ⅳ.旅客身体健康。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长应负责()。
Ⅰ.驾驶船舶;
Ⅱ.检修船舶;
Ⅲ.管理船舶;
Ⅳ.控制船舶。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是:( )
我国海商法规定,对()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和船舶概不负责。
Ⅰ.承运人;Ⅱ.船长;Ⅲ.船员;Ⅳ.引航员。
船长在船舶适航与保持船级方面的职责包括:()
Ⅰ开航前确认船舶证书都在有效期内
Ⅱ船员配备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Ⅲ航行中避免发生碰撞、搁浅等影响船级的事故
Ⅳ按规定做好检查和记录,并予妥善保管
船长在船舶开航准备方面的职责包括:()
Ⅰ检查确认船舶证书都在有效期内
Ⅱ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绘妥计划航线
Ⅲ主持航前会议,检查船舶是否适航
Ⅳ对船舶缺陷的处理符合港口当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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