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对商标权的保护。
(一)侵犯商标权,即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下的行为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法律保护商标权有以下三种方式:
1、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标识。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商标权人在其商标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并处罚款外,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从严惩处。企业事业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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