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提防哪些试用期“陷阱”。
(1)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5)约定两个试用期。
(6)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
(7)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8)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其最大的好处就在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毕业生不符合其工作要求为由将毕业生辞退,却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其实,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如果单位仅与毕业生签订此类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9)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10)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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