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所谓在“一定范围”内,是指在其组织约章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范围之内,有权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具有与其成员国相区别的法律人格,是一种自成一类的国际法主体。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等。像联合国这样一类国际组织,还享有直接提起诉讼和要求赔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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