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1)原产权单位应当持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往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2)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发生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3)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编号不变),定期检验期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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